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北京同心互惠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员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时应当召开员工代表大会;本中心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一般召开员工大会。员工(代表)大会是本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员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员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条 中心在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员工审议,听取员工的建议:
(一)中心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中心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四)涉及员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五)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六)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生活福利制度及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中心监事由员工产生。
第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且会议费用由中心管理会支出。
第三章 其他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心财务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