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中心及工作人员的发展与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中心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公益、奉献、自愿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薪酬评定
第三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中心通过考查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中心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
第四条 中心的薪酬评定依据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及中心的发展情况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中心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中心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五条 中心所有专职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社保组成,标准与北京市社工岗位工资水平上下相当。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六条 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第七条 工资在中心规定的发薪日以汇款入工资卡的方式支付给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 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 应由个人负担但中心已预支的费用;
4. 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九条 每年年终中心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提高工资档次。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降低工资档次;
第十条 在工作时间实行请假制度。病假:经批准,请假三天以内者本月工资及补助照发,超过三天的按天数扣除基本工资的30%;事假:经批准,按天数,扣除其当日基本工资。无故迟到半天,扣除1天的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50%;三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本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中心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中心薪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