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印章、证照管理,合理使用各类印章、证照,规避各项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类型
1、 印章包括中心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
2、 证照包括民非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二条 使用范围
1、 印章使用范围:
(1)公章:
以中心名义出具的各种文件资料。
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证明材料及证照复印件。
由中心开具的各类介绍信,授权证明。
(2)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中心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3)财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心财务职责范围内对金融、税务等部门的外来业务。
(4)法人名章:适用于中心对外签订合同等代替法人签字用。
2、 证照适用范围:办理变更、税务及提供给上级单位或业务办理备案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1、 中心办公室是印章和证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种印章的新增、制阀,各类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
2、 负责印章和证照的保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印章、证照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印章管理办法
1、 未经中心主任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证照、印章带出中心。如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时,必须填写《印章外借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携带外出,印章保管部门必须指派人员随同前往办理,并做好《证照原件、印章外借登记表》记录。
2、 中心公章和法人名章加盖时需填写《盖章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后保管人员方可用印,并做好印章证照使用登记。
3、 中心因印章废旧、遗失后又寻获等原因,可由其管理人员书面提出缴销申请,经其主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缴销或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缴销。办公室根据审批后的缴销申请,将需缴销的印章收集后,由办公室指派人员一次性销毁,并在《印章式样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将该表存档。
4、 因更名等需废除的印章,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证照管理办法
1、 因工作需要需借用中心证照,需填写《证照使用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借用。证照保管人员必须在《证照原件、印章外借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2、 证照在申报、注册、年检等办理完毕后,需将相关文件和材料一并交由保管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条 具体要求
1、 中心证照、印章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保管部门除立即向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并依法公告作废,印章重新刻制,证照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2、 不得擅自使用中心的证照、印章进行各种担保、贷款、抵押,不得利用证照、印章签订各种假经济合同和进行违法活动。
3、 印章未经中心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重刻、复制、注销。
第七条 责任:中心各部门人员都不得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一旦发现和查出,根据情节,给予相关管理人员处分,情节严重提请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证照、印章申请使用流程
使用人填写《盖章申请单》/《印章外借审批单》/《证照使用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批--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