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心报业务主管民政部事项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每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前报民政部;
(三)章程的修订;
(四)理事、监事的变动;
(五)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民政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主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的制定和修改;
(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 主任的聘任;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主任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中心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主任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报告。